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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假讓與 開罰
2014-06-13

   台北國稅局表示,查獲有民眾將預售屋權利先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給友人,再以友人名義賣出,但實際賣屋收入是回到自己身上,透過「假讓與」方式逃避特銷稅,經查獲要連補帶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1款規定,民眾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戶房屋,且有辦戶籍登記並未營業、出租,兩年內買賣可免課特銷稅。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就有民眾(簡稱甲)想藉此「閃稅」,先找到符合這項免稅資格的友人,把自己購買的預售屋買賣權利先無償賣給友人乙,簽訂讓渡書向建商換約,等建案完成後,請友人乙立即將成屋以1,600萬元賣出,且以友人乙免稅資格掩護,逃漏特銷稅240萬元。

   國稅局是透過勾稽查核到這個案件,一經細查,清查之間的資金流向,發現銷售得到的1,600萬元最終不是付給乙,而是流入甲的帳戶,實際上就是甲透過「假讓與」在行「真避稅」之實。

   最終要求甲須補繳特銷稅240萬元,念在其是初犯,僅處0.25倍罰鍰60萬元,最終連補帶罰要繳回國庫300萬元;王玠琛表示,若被國稅局查獲假讓與真避稅,最高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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