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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新規定 須辦聽證會 |
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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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部分條文去年因大法官認定程序有疏失,已判定失效,內政部為因應大法官釋憲內容,30日針對都更申請案頒布「聽證程序作業要點」,要求在4月26日前還沒有通過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審核的都更案,都必須照新訂的規則辦理聽證。
營建署都更組長王東永指出,雖然行政程序法已有規定聽證的標準程序,但考量到都更牽涉範圍廣、參與對象眾多,特別新訂一份作業要點,內容包括明訂只要是因都更程序受影響的人都可申請成為聽證會當事人,及內政部可邀專家學者及相關機構代表出席等。
未來都更案辦理聽證的程序,必須先於聽證日前20天公告、通知相關權利人參加。聽證會當天權利人及都更申請人可就更新單元範圍、都更事業計畫等內容進行論辯,內容也會全程記錄。最後所有到場發言者都必須就聽證紀錄簽名蓋章,送交主管機關審議。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全國尚待核准的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有455案,已報核未核定者497案。這952件都更案,如今都必須走完聽證程序,才能交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如果聽證過程中出現爭議,則必須回到審議小組繼續審查。台北市都更處長林崇傑曾預估,辦理聽證會會使都更案推動時程增加一到二個月。
王東永說,未來各地方主管都更的單位在辦理聽證程序時,可以參考內政部公布的要點,也可以就各地狀況自行增訂法規內容。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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