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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土地取得 排除一般區段徵收 |
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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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昨天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決定排除以徵收與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一切回歸現有規定辦理。
他強調,已經核定的桃園航空城等六港一空,可以「申設示範區」的名義辦理土地徵收或區段徵收,但未來新設的示範區,地方政府必須先解決用地問題,且不能用申設示範區為理由,辦理徵收或區段徵收。
依據示範區條例草案規定,地方政府設置示範區,依照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取得方式也不同。
若是公有土地,可以撥用與讓售方式取得。
若為私有土地,應以協議價購、徵收、區段徵收、出租、設定地上權或合作開發等方式取得。
不過,許多學者專家認為新設示範區以「徵收」或「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違反土地正義原則,在公聽會中大力反對。
管中閔表示,既然這麼多人對示範區的土地取得方式有顧慮,就取消這些規定,實質上並不會影響示範區的推動。
他強調,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或區段徵收,必須依據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辦理,不會因為示範區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得自己處理完土地問題後,才能申設示範區,不能用申設示範區為理由辦理徵收。
另外,有關示範區內的農業問題,管中閔也說,原本開放範圍跟程度都會檢討,涉及「動保法」部分也會大幅限縮。
他表示,各界在示範區公聽會中提出的疑慮與問題,國發會將做通盤檢視,並調整示範區草案相關條文,希望能在本月廿五日前提報行政院院會審議,以爭取時效。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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