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國家建築金獎甄選 & 台灣誠信品牌認證活動官網!   我的IP位置 :216.73.217.42       [回首頁]    
【消基會】唯一【認同支持】以及【購屋消費者】唯一【安心信賴】 ※ ※ ※ 真實公平、公正公開 ※ ※ ※ 115年度 第27屆「國家建築金獎」暨 第21屆「台灣誠信品牌」甄選認證活動,開始接受【誠信務實.永續經營】之業者【早鳥報名】;請由本會活動官網進入選項【預約報名】;請點擊連結本活動官網首頁左下區域 – 賴清德總統 & 蕭美琴副總統致詞影片上方【第25、26屆公開資訊】,參閱相關內容,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02)2951-7387 轉分機81 – 楊娟娟經理 ※ ※ ※
示範區土地取得 排除一般區段徵收
2014-04-18

 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昨天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決定排除以徵收與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一切回歸現有規定辦理。

 他強調,已經核定的桃園航空城等六港一空,可以「申設示範區」的名義辦理土地徵收或區段徵收,但未來新設的示範區,地方政府必須先解決用地問題,且不能用申設示範區為理由,辦理徵收或區段徵收。

 依據示範區條例草案規定,地方政府設置示範區,依照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取得方式也不同。

 若是公有土地,可以撥用與讓售方式取得。

若為私有土地,應以協議價購、徵收、區段徵收、出租、設定地上權或合作開發等方式取得。

 不過,許多學者專家認為新設示範區以「徵收」或「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違反土地正義原則,在公聽會中大力反對。

 管中閔表示,既然這麼多人對示範區的土地取得方式有顧慮,就取消這些規定,實質上並不會影響示範區的推動。

 他強調,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或區段徵收,必須依據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辦理,不會因為示範區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得自己處理完土地問題後,才能申設示範區,不能用申設示範區為理由辦理徵收。

 另外,有關示範區內的農業問題,管中閔也說,原本開放範圍跟程度都會檢討,涉及「動保法」部分也會大幅限縮。

 他表示,各界在示範區公聽會中提出的疑慮與問題,國發會將做通盤檢視,並調整示範區草案相關條文,希望能在本月廿五日前提報行政院院會審議,以爭取時效。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