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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兩年內出售免奢侈稅
2014-01-14

  繼承人間協議分割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財政部指出,取得後未及二年即出售,仍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2011年6月起課徵,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出售時必須按其出售價格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不過,出售自用住宅或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並不在課稅範圍。

  至於協議分割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日後出售時是否會被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不動產,不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亦包括協議分割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取得後未及二年即出售,均可享有免稅。

  財政部並已規定,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這是因為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並未限制經協議繼承人不得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因此,繼承人因協議分割取得的不動產,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因此,取得該不動產的繼承人,其登記取得原因既屬繼承,日後出售時,不論持有期限長短,都不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A、B及C等三人繼承父親遺留的二筆土地,因C常年定居海外,平日由A及B輪流照料父親。三人辦竣遺產稅申報後,自行協議由A與B君各繼承一筆土地,C同意放棄其應繼分。不久,A因有資金需求,在完成繼承登記後同一年度,即將繼承取得的土地出售,A出售土地行為非屬奢侈稅課徵範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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