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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強制徵收正當性
2014-01-08

  內政部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在行政法院更一審敗訴,是對政府公權力中「強制徵收權」的正當性及有效性,一次嚴重否定的打擊,不止造成地方政府威信的破毀,更會造成政府在憲政地位職能的合憲、合法性大危機。

  位階高於「人民財產權」

  目前全台灣15縣市33件總面積達5,345公頃正進行之土地區段徵收案,以及刻由行政院戮力推動的桃園航空城計畫,乃至其他6海1空1區「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進行,都會受到深遠影響,此後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所必須的投資開發營運方案,都將無法提出也無可進行。

  政府強制徵收公權力之憲政位階遠高於「人民財產權」的衛護民權,已有超過700年歷史。遠在工業革命前的14世紀初,英國就正式予以法制化:政府祇要基於「公共使用」及「公共目的」之必要,就有權在「毋須財產所有權人同意」下,強制徵收民間財產。直到20世紀之前,國際社會所見強制徵收案例,都限於土地或硬體設施裝備事項,也限為公共部門公共設施、公園、道路、軌道、港埠、運輸設備使用。

  美國獨立後,為落實民權保障,在憲法第五修正案,就「強制徵收」之行使,確立兩項前提:一是必須基於「公共目的」,二是應有「公正補償」。並限定是地方政府權而非中央政府權。二戰後,1945年法國戴高樂總統動用「強制徵收」雷諾汽車無償成為國營事業,是西方國家徵收「企業體」的先河,也使「國有化」成為「強制徵收權」的重要類型。

  1970年代人權意識覺醒,許多先進國家政府,紛紛強調「不任意侵奪人民財產權」而凍結、擱置或中止其「強制徵收權」的行使。但2005年康乃迪克州新倫敦市案後,美國其他各州政府紛紛跟進,重啟強制徵收,特別側重「經濟發展」及「國際競爭」需要,以吸引民間投資開發。

  基於新興高科技產業發展,2001年歐盟國家以「防制知識獨占」為由,擬議強制徵收微軟公司的「市場獨占權」,舉世騰傳。這一發展,使政府的「強制徵收」從傳統土地、建物、不動產、裝備設施等,延伸到企業機構組織體,更一躍擴及虛擬科技與象徵經濟領域的頻道、網路出入口、知識獨占權、市場壟斷權之領域,舉凡足以影響或改變社會組織發展、通路普及、市場交易自由,以至阻滯知識創新的關鍵障礙物,都成21世紀多數先進國家政府行使「強制徵收」公權力之競取標的範圍。

  經濟區域整合 必要工具

  21世紀國家發展的全球化典範,已從單打獨鬥轉為區域整合打群架型態,必須以「國家公司」為一體,進行國際社區╱社群大整合,乃能參與「在全球市場打群架」,更促使歐美社會重啟或增強其「強制徵收」治理工具,以促進國家一體競爭力。在這種大趨勢下,台灣根本沒有無限上綱「個別個人財產利益」條件,而破毀「促進群體利益」。

  所幸,日前大埔案更判祇是行政法院的更一審,而不是最高法院的終極定讞。因此,倘若內政部不針對這項更一審,根據「政府一體」理則,採取絕對必要的再上訴,則大埔案例之既成,不啻就是宣告政府「強制徵收」的正當性,乃至整個政府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都開始要遭到根本之破毀。

  身為國家重要憲政體制議題當事人的內政部,沒有理由不為衛護行政院一體的政府公權力之正當性與必要性,而立即就行政法院大埔案更一審的失當判決,逕直提出上訴,追求更高階次的憲政法理判決,以搶救整個行政院的權能地位。(作者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新聞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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