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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租稅獎勵 擴及社會住宅 配合健全房市政策
2013-12-06

  配合健全房市擴大興建社會住宅的政策,財政部決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租稅獎勵範圍,將擴大涵蓋「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納入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減稅範圍後,未來民間機構參與合作興辦社會住宅,即可享有五年免稅、投資抵減與地價稅、房屋稅等多項減稅優惠。
  
  財政部強調,促參法提供的租稅獎勵的幅度與範圍,優於其他租稅獎勵法律,社會住宅納入促參法的重大公共建設適用範圍,將有利地方政府以BOT方式積極興辦社會住宅,達到擴大房屋供給、平抑房價的目的。
  
  財部已完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社會福利設施」範圍,從原本只限殯葬設施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社會福利設施,擴大增訂應包含「依法核准設置的社會住宅」。
  
  財政部指出,「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定,政府應結合民間,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除提供適當比率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外,並應提供外地就業、就學青年等對象租住。
  
  財政部認為,興辦社會住宅的目的,是為滿足弱勢族群居住需求,具有促進公共利益,實現居住正義的政策意義,應可歸屬廣義的社會福利設施,並納入租稅獎勵的適用範圍。
  
  依據促參法的租稅專章,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興建、投資,可以享有所得稅、關稅,以及房屋稅、地價稅、契稅等多項減稅利益。
  
  財政部舉例,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五年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間機構並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擇延遲開始免稅的期間;但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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