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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贈後回贈 期間從寬認定 |
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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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贈土地後再回贈,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期間可以從寬認定。財政部同意,贈與前的持有期間,可與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超過二年以上者,出售時可免課奢侈稅。財政部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的不動產,若日後配偶再回贈,其計算奢侈稅的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的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舉例,甲在2000年2月1日(奢侈稅開徵前)取得A房產並完成移轉登記,奢侈稅開徵後,甲在2011年12月1日將A 房產贈與配偶乙並完成移轉登記。之後,因為節稅需要,乙在2012年10月1日將A房產回贈給甲並完成移轉登記,甲在2013年7月1日與他人訂立銷售契約出售A房產。
依據財政部規定,甲在2000年取得A房產後22個月,將房產贈與給乙,乙持有十個月後再回贈給甲,從甲取回A房產到簽訂銷售契約,甲再度持有A房產的時間共九個月。財政部指出,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課徵奢侈稅,甲銷售配偶乙回贈的不動產,其持有期間計算,是自甲君2000年2月1日取得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2013年7月1日止(共計41個月),扣除配偶乙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取得持有期間,已逾二年,A房產出售時已不屬奢侈稅的課稅範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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