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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 地主奢侈稅從寬 |
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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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網開一面」,合建分售的不動產,發生「銷貨退回」情形,日後重新出售其土地時,不會因為未辦營業登記、未具備與建商相同的營業人身分,而被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行政命令,基於公平原則,從寬處理合建分售的建物銷售行為。依據最新解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即買方退回已購買的房地產),日後建商銷售銷貨退回的房屋,地主亦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基地時,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合建分售」是不動產市場上極為常見的銷售行為,財政部指出,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時,雙方雖分別與消費者簽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銷售契約,但就消費者而言,均屬併同購買房屋及土地。因此,日後消費者因故退回房屋時,土地自然也要一併退還。即建商收回房屋,地主收回該房屋的坐落基地。
但是,當營業人再次銷售銷貨退回的房屋,仍可援用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享有免徵特銷稅的待遇;但是,地主再併同銷售該房屋的坐落基地時,若依法可免辦理營業登記者,即會因為不具「營業人」身分,失去免徵奢侈稅的優惠。
財政部認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免徵特銷稅,所稱首次移轉包含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地主是否為營業人,首次銷售均可與建商同享免徵奢侈稅的待遇。
因此,若銷貨退回後再出售不動產,建商仍可免稅,地主卻要繳納奢侈稅,恐會違反衡平原則。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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