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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2年內出售 本人未設籍 奢侈稅盯上 |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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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房屋自住,本人卻未將戶籍遷往新宅,持有不到2年出售時,小心被課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北市國稅局近1年已查獲5宗補稅加罰案件,有民眾誤信代書建議,未辦理戶籍登記,結果補繳6百餘萬元冤枉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建議,以為只要出售房屋有自住事實,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即可免報奢侈稅,卻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匱。
周賢洋指出,代書、仲介業者的建議,其實是依據自用住宅的房屋稅而來;依稅法規定,房屋稅課徵方式,只要直系尊親屬、子女、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任一位辦理戶籍登記即可。
但奢侈稅的規定不同,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設籍,才能豁免。
財政部強調,開徵已逾1年的奢侈稅,針對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
反過來說,只要納稅人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欠缺其中一個要件,即會成為徵奢侈稅的課徵對象,包括只是未辦理設籍,但其他要件均符合的自用住宅持有人。
台北市國稅局近期查獲一案例,民眾甲在100年1月在新北市購入A房地,甲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後因小孩學區問題,並未將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戶籍遷入,並在隔年將持有未滿2年的房屋出售。
因民眾甲購買房屋僅1年多即出售,國稅局即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補徵200萬元稅款,並加處一倍罰鍰200萬元。
周賢洋呼籲,國稅局正針對這類未申報案件,展開全面查核。
自去年6月至今,奢侈稅部分已查獲70宗未申報案件,補稅加罰鍰金額高達上億元;其中,共有5宗因未辦理戶籍登記而無辜受罰,提醒民眾一定要記得辦理設籍,以免遭補稅加罰。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林淑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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