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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申請 自宅稅率24日截止 須同時符合5要件缺一不可
2012-09-10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101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有優惠稅率之適用,否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今年9月22日適逢假日,所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期限順延至9月24日。
  
  該處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情事。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二者相差至少4倍,請把握申請期限,不要錯過節稅的機會。

新聞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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