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子女就學全戶遷出將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捐處籲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把握九月二十四日前申請時機,以維權益。
稅捐稽徵處長黃育民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日後經該處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黃育民提醒民眾,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上建物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已將戶籍全戶遷出之民眾,於九月二十四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符者,才能於一○一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新聞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