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甫公布的「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將都更建物拆遷爭議的裁判權交給法院,內政部官員表示,未來究竟交給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將由司法院決定。
內政部官員表示,當都更案的事業計畫、權利變換獲審議通過之後,建商即可申請建照施工,但如果在更新單元內仍有地主或屋主不願遷離,依本次「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主管機關調處、法院裁判三個程序後始得拆遷。
但問題是在法院裁判階段,究竟該交由行政法院?還是交給民事法院?內政部官員表示,這須由司法院來決定,如果司法院認為該交給行政法院來裁判,那麼這個爭議可能會較快落幕,但如果交給民事法院,在現行三級三審才能定讞,都更案又得延宕三、五年,可能引起更大爭議。
官員表示,內政部曾試算,一個都更案從整合住戶意見到最後全案獲地方政府審議通過,平均要花七年半,如果最後爭議要經民事訴訟花個三、五年,合計超過十年,他強調:「延宕了十多年,當初所寫的都更事業計畫,還能用嗎?」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