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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又遷回要重新申請才符自用住宅用地
2012-02-13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配合財政部遏止租稅逃漏專案,今年將針對自用住宅用地戶籍設立情形列為重點清查項目,如發現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將依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稅處罰。

  為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稅法特別規定,給予自用住宅用地可享受2‰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優惠,並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認定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之一,因此,納稅人所有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後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基本稅率為10‰),未依限申報者,經稅捐處查獲,除補徵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被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ㄧ步說明,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因戶籍遷出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嗣後戶籍再行遷入時,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該處歷年來執行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發現許多納稅人以為戶籍遷出後,只要再遷入就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因而未於戶籍再遷入時,重新提出申請,又因戶籍多次遷動,致稅捐處查獲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必須從第1次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規定之次期起改課並補稅。該處呼籲納稅人,如果您全戶的戶籍曾經遷出後又再遷回,請於9月22日以前向該處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納稅人要注意,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您想要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新聞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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