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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關係人 不動產交易 趨嚴 |
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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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上市櫃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的關係人交易管理,金管會27日宣布,未來公司與關係人交易不動產,不論金額大小;與關係人交易不動產以外資產,且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或公司總資產10%,都應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才能簽約及付款。
金管會近日將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包含所有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與關係人交易的管理方式。
金管會表示,各公司會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各家作法未必一致,這次是將法規修得更完備。
現行僅規範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要將相關資料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未來會增加「處分」部分,同時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的其他資產,金額如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3億元,除了要經董事會通過外,也要有外部專家意見。
這次新修辦法也有例外規定,有利作業,即交易金額與估價報告相比若對公司有利,如取得資產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可免再洽會計師表達意見。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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