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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買回、雙投標制 國有土地、有出也有進 |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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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松齡(德霖技術學院副校長):國有土地的經營管理,涉及國土資源配置的機制設計問題,它關係到社會經濟發展,不僅需考量資源配置的公平問題,也應考量效率問題。
目前國有土地公用部分占約90%、非公用占10%。國有公用土地經營管理的爭議主要在於效率問題,例如:國有土地在高級地段、卻低度使用,像繁華的敦南遠企對面,有著非常老舊而低度使用的成功市場。
活化國有土地,目的就在解決無效率,所謂「活化」就是要適當引入市場機制,以彌補效率的缺陷。活化的方式,可從三個方式思考: 1.市場自由化;2.市場促進化;3.市場仿擬化。
由於國有公用土地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限制,影響其開發利用。在日本,其國有財產法以往也有類似規定限制,以但書允許消極使用, 2000年以後,已改為積極開發。一個好的開發案,甚至經財政大臣許可,諸如合建、交換等均不受限制。國有公用財產仍應允許自由化、市場促進化。
在國內,管理和經營國有公用土地的單位,高達3,715個。有些資產仍低度使用,要促使各機關願意積極辦理活化利用,應修正或調整管理機制,給予執行單位較多之激勵或誘因。因此,行政院在98年12月2日,成立「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將公司組織國營事業管有的土地納入清理範圍;第一階段先建立全部國有及國營事業土地清冊,再依計畫分期分區活化國有土地。
目前這個小組已開會9次,討論議題包括華山行政專區、華光金融特區土地開發規劃案、陽明山中山樓及青(村)幹訓班整體規劃初步構想、國防部老舊眷村改建及土地管理情形、臺灣銀行及菸酒公司土地之管理運用情形…等等,某種程度上,對於國土的活化有一些激勵作用。
在非公用土地方面,分配問題較為重要。這些年有不少放領、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多目標的使用,但大家的疑問是:此時進入市場,合宜嗎?輿論關注的是公平與正義的問題。不過,都會區的精華國有地若未及時投入開發,反而會形成囤積、懷璧其罪。
目前我們對國有土地標售,除了考慮兼採出售後兩年內未開發再買回原則外,應參考新加坡「雙投標」制。
新加坡的雙投標制,是先舉行「規劃設計標」,審核看你對這塊土地的開發,有什麼完整或有創意的開發構想,通過的廠商才能夠進入「價格標」;得標的廠商,必須按照當初的規劃設計,進行開發。由於投標人必須投入較高之前置作業成本,延宕開發對其較為不利。
另外,在日本連購買農地經營使用,也必須提出農地經營計畫書,較之我國僅以取得者之身分來限制,更為積極。
此外,國有財產售價收入對中央整體財政之貢獻度不高,但是每一宗土地之處分收入,金額十分可觀,可將財產處理的收入設置基金、專款專用,例如用於興建社會住宅,照顧弱勢族群,社會各界就不會認為政府處分土地是敗家的行為。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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