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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 兩年內售屋免奢侈稅 |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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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第一件「劉憶如條款」案例已經出現。財政部公告,因新工作需到外地任職,並購入新屋,未料不到二年遭到資遣,若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規定者,即屬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屋可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公告這類非自願性離職免徵奢侈稅的案例後,未來相關案件稅捐機關即可比照處理,不必再呈報。民眾如果符合相同案例情形者,就可自動免稅。
依據奢侈稅條例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者,可以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公告的這件「非自願性離職」案例,是由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陳報,甲君在86年間持有新北市一處房地,符合奢侈稅條例的自用房地規定;99年間甲君又在其工作地點新竹縣另購置一處新房地,以致甲共持有二戶自用房地。
甲君購入新竹縣新房地後不久,卻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甲君因此決定出售位於新竹縣的新房地。財政部認為,甲君符合奢侈稅條例規定的因「非自願離職」需出售新房地要件,公告適用免稅。
財政部在訂定奢侈稅條例時,經建會主委劉憶如曾經建議,應將因工作關係需在外地另購新屋,後因失業或其他因素必須被迫出售新屋者,納入奢侈稅的免稅範圍。此一條款外界形容是「劉憶如條款」。
此外為避免開徵奢侈稅卻殃及無辜,奢侈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不在奢侈稅開徵之列。
所謂「一戶房地」,財部明令,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即若納稅人名下已有一屋,同時另持有靈骨塔等土地持分,並不會被視為是擁有兩處住宅,喪失出售持有二年內不動產的免稅資格。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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