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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適用規定放寬囉! |
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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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換屋民眾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限制,適用該放寬規定(即「一生一屋」)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不過實務上常見土地所有權人為使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而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導致後來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才將戶籍再遷回。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考量照顧換屋民眾權益,財政部日前發布令釋,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導致日後再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太平洋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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