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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天地 申請復查 應繳納半數稅額 |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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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又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分局指出,民眾有關稅務行政救濟案件,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提起訴願,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亦未提供相當的擔保,則不符合暫緩移送執行條件,將會被移送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買賣房屋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該局特別提出說明: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稽徵機關係依據當事人契約之訂約日來計算各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買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買人課徵。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新聞資料來源:台灣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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