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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議會通過�都更縮短流程 加快3至6月 |
20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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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推動都更流程將會變快了。台北市議會6日三讀通過「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林崇傑說,過去都市更新案平均時程為3.3年,未來將加快3至6個月。
北市府更新處總工程司張溫德說,這次修法,其實是將部分條文及容積獎勵規定回歸中央母法標準,最大改變是都市更新程序將可大幅縮短時間。
張溫德表示,以前的作法是「民間提出都更,再由政府公告允許」,因此申請人提出都更單元,符合都更指標後,案件要進入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經過審理許可後公告,再進行都更程序。
張溫德說,修法通過後,將回歸中央法令,省去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流程,申請人只要提出更新案,在十多項更新指標中符合三項以上,就可在六個月內,送出概要計畫給中央,進行都更。
北市相關都更容積獎勵回歸中央,日前更新處提出的△F7(編號第七類)容積獎勵措施遭台北市議會否決,不少議員認為,該法條讓建商牟取容積獎勵暴利。
△F7規定,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老舊閒置建物或土地進行拆除、綠美化管理、開放空間綠美化等工程,對景觀具有貢獻時,得依規定,獲得相關獎勵容積。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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