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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政院審查完成 |
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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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3日審查完成「住宅法」草案,原草案規定貸款人不得對借款人訂定歧視對待的貸款條件,在中央銀行、金管會反對下,通過刪除此條文,避免引發消費糾紛。
原草案第47條規定,貸款人不得對借款人訂定歧視對待的貸款條件,或拒絕提供有利貸款資訊。13日刪除此條文,主因是金管會認為,所謂「歧視待遇」沒有明確定義,銀行業執行易引發紛爭,且銀行不貸款給借款人,主要考量借款人信用、還款能力,而非歧視。
行政院推動住宅法草案,未來中央或地方政府為穩定住宅市場,對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地區,得視實際情形興建合宜住宅,或採取其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合宜住宅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自產權登記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以防止不當炒作房價。
草案也明定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住宅及不動產統計數據及指數等資訊。行政院政務委員李鴻源昨天邀集內政部、央行、金管會等相關部會審查完成「住宅法」草案,預訂下周四(22日)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列為優先法案審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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