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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抵遺產稅 可集中一筆 |
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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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9日發布新解釋令,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的選擇性增加,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集中拿1筆公設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抵稅,也可以分散用多筆公設地的持分抵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由於公設地的價值只有公告現值的16%至17%,有些民眾刻意買公設地抵遺產稅,「低買高抵」,形成不公平。因此對於公設地可抵繳的稅額已有限制,公設地只能按公式算出可抵稅額上限,移轉部分土地持分抵稅。
有些繼承人繼承多筆公設地,現行規定只能將各筆土地的持分,分別移轉登記給政府抵稅。
官員表示,移轉登記多筆土地部分持分,不僅納稅人和政府都麻煩,而且代書是按筆收費,還增加納稅人負擔。基於簡政便民,可抵稅的限額比例不變,但放寬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集中用1筆公設地的持分抵繳,也可以分散用多筆公設地抵繳。
官員舉例,被繼承人甲遺產總額新台幣2000萬元,遺產稅4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4筆公設地的公告土地現值各為20萬元、40萬元、60萬元及100萬元。
官員指出,按照公設地抵繳限額的計算公式(公設地公告現值/遺產總額x應納遺產稅額),稽徵機關核定4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比例各為1/100、2/100、3/100、5/100,合計可抵繳遺產稅額為4.4萬元。
在放寬限制後,官員說明,乙可按原方式,用4筆公設地的4小筆持分抵稅4.4萬元;也可以選擇其中一筆公設地,將相當於4.4萬元的土地持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抵稅。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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