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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兼營業 沒2年出售 按比率課奢侈稅
2011-09-07

  財政部明令,個人僅有一棟自用住宅,但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時,如果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僅有做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以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非做自用住宅使用的部分,則要按面積比率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強調,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不動產,只有屬於自用住宅部分才可免稅,若部分自用、部分營業(包含出租),就不能完全享受免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月1日實施,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不動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者,不受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限制。依據規定,持有未滿一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要按實際交易價的15%課徵奢侈稅;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以交易價10%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房屋,且已辦竣戶籍登記,但一樓供事務所執業,其餘樓層供做自用住家使用,因故需將房屋出售者,即會面臨被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財政部規定,所有權人在持有二年內出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僅一樓供事務所或診所執行使用,而其他樓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可以按須課稅部分的面積,按比率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一樓要課稅,二樓以上樓層可免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不是所有自用住宅短期買賣都可免課徵奢侈稅,加上奢侈稅採自動申報,納稅人考慮出售持有未滿二年不動產時,應事先了解課稅規定,以免受罰。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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