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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變更 須申報少繳冤枉錢 住家用稅率1.2%非住家非營業2%營業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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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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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要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捐處申報,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依房屋稅法第7條規定,民眾房屋如果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要在30日內主動向稅捐處申報,因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稅率分別為「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2%及營業用3%」3種,營業用稅率比住家用稅率貴1.8%,使用情形不同,房屋稅負擔就不同。
近來有民眾來稅捐處主張其房屋雖提供2家公司營業使用(房屋稅全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惟自99年1月起其中一家公司即停業未繼續出租該公司營業使用,希望稅捐處能溯自99年1月起准予部分面積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經稅捐處查明該位民眾並未依法令規定,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與法令規定不符,所以未能照准,僅能自申請之次月起按稅捐處派員現場勘察使用情形課稅,即仍供另一家公司營業部分面積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至於未供營業用部分面積則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該民眾對於自己不懂法令規定,致多繳房屋稅懊惱不已。稅捐處再次提醒民眾要審慎檢視自己房屋使用情形,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新聞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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