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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免徵土增稅 即免奢侈稅 |
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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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為奢侈稅、特銷稅)上路不久,很多民眾不熟悉課稅、免稅規定,紛紛向財政部國稅局詢問。財政部表示,在2年內移轉農地及農舍,如有取得地方政府核發做農業使用的證明,及稅捐處開立的「不課徵土增稅」證明,就可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移轉農地農舍時,依照農發條例規定,出售農地農舍的人首先要取得區公所核發的「做農業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半年。
接著,到稅捐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證明」。「得申請」不課土增稅,所謂「不課」土增稅並不是免課土增稅,只是會累積到下次出售要課徵土增稅時,一併計算課徵。有了上述2個證明,即可免奢侈稅。
如果出售人要繳土增稅,沒有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證明,就必須向稅捐處申請「符合不課徵土增稅資格證明」,就有同樣的效果,免課奢侈稅。
此外,由於特銷稅條例規定,出售自用住宅及座落基地,免奢侈稅,以為出售停車位沒有免稅,最近就有人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出售停車位的奢侈稅,但其實他的停車位是附屬在自住房子,一起出售。財政部表示,只要停車位是隨自住房子一起賣,當然免奢侈稅。但如果單獨出售2年內的停車位,就要課奢侈稅。
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非自願出售」房地可豁免課奢侈稅,但「非自願」要向國稅局申請,且經財政部公布。
最近有人申請,她因為先生過世後,繳不出房貸,必須出售房子才能償貸款,應屬非自願出售房子。但國稅局及財政部都不同意,因為一旦同意這是非自願出售房子,則以後就會有人申請生病、沒有工作,出售2年內的房子都是非自願,狀況太多,故不准。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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