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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房屋稅即予開徵作業起跑囉 |
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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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釐清納稅義務人稅額核算,自100年7月1日起,民眾如有新北市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情形,該處將會就原所有(權)人於該課稅年度持有期間應納的房屋稅額,即予開徵,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該處舉例說明, 101年房屋稅之課稅期間係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稅捐機關於101年5 月1日開徵。倘於100年9月1日將房屋移轉與他人,該處於受理房屋移轉時,將會先予核算原所有(權)人於100年7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應繳納之房屋稅額,並即予開徵;至101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僅就100年9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之房屋稅,對新所有權人課徵。此項措施對房屋的新舊所有人而言,可免除分算當年度應納房屋稅額的麻煩。但如屬夫妻贈申報案件與法拍申報案件及繼承、合併、信託等非屬契稅申報案件,則免即予開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房屋之新舊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額核算之爭議,按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時點,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16日以後者,當月向出典人或讓與人課徵,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該處同時呼籲民眾,房屋在未繳清房屋稅之本稅、滯納金、罰鍰前,依法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新聞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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