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買賣屋分單課稅 |
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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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座落在新北市者,從(100)年7月起買賣雙方可不必自行計算應分攤的房屋稅。新北市稅捐處將會主動依據新、舊所有權人,在買賣當年依各自持有房屋的期間,主動分別開立房屋稅單課稅。
這項便民措施陸續在全台各縣市開辦,包括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等均已實施,新北市加入後,不動產座落在五都納稅人,買賣雙方不必再擔心分攤稅額產生爭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7月起民眾如有新北市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稅捐處將會就原所有(權)人在該課稅年度持有期間應納房屋稅額,即時開徵,保障雙方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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