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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承租再讓售 國產局關大門 |
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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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監察院糾正,財政部國產局修正行政命令,目前草案正在預告,等行政院核定之後,就立即實施。未來五都的國有地一律「禁止讓售」,只有五都以外的縣市,且在330平方公尺(90.75坪)以下的小面積土地才可以讓售。
在監察院的糾正後,國產局把「占用」、再「承租」、接著「讓售」的大門給關起來。
依據國產局統計,國有土地中的「建地」,目前出租給個人戶的有 7-8萬戶,但沒有統計個別面積的大小。
依據國產局第49條規定,有權承租國有土地的人可以申請讓售;民國82年7月23日以前占用國有土地的人,可以承租國有地,並進而可以申請讓售。
過去,國產局因為管理的土地太多、太大,只要有承租人提出申請讓售,除了國產局有開發利用計劃,保留不賣之外,其餘的國產局都核准,造成大面積國有土地中的建地先被占用,後被買走。
後來,因為監察院糾正,大面積國有地因為出售,被民間私人囤積。國產局因而修正,在99年7月1日以後,改為直轄市在330平方公尺以下,才可以讓售;其餘縣市在500平方公尺以下,可以讓售。
監察院在100年5月再一次糾正財政部指出,綜理國有財產事務,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不當或缺漏事項,未能善盡職責,防堵於未然,又處理臺北市杭州南路、潮州街、金華街及牯嶺街等精華地段的國有房地,未能妥予考量土地之整體開發利用效益,顧及國庫權益,把國有房地個別出租及出售,處理顯有違失。
因此,國產局前日修改「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草案預告到本月18日終止。新規定,非直轄市的國有土地,在 330平方公尺以下,才可以讓售。把「占用」、再「承租」、接著「讓售」的大門給關起來。但已受理讓售申請尚未結案的案件,適用申請時的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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