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里鄉趙小姐問:繼承父親所遺之農地,於列管五年期間內贈與哥哥,是否應依法補繳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
若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又依財政部函釋,繼承人於五年內移轉(買賣或贈與)自遺產扣除之農業用地予其他繼承人繼續生產者,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之日起,續予列管五年。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