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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頭購地出售獲利 要稅
2011-05-12

  財政部打炒房,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土地,雖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內,但地主仍可能因營利行為而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隱名出資購買土地者,甚至會被稅局追討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10)日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買地,但卻沒有登記為土地所有人,而以他人名義登記購買,這些「隱名合夥人」在土地出售後,若有分到利益,則須依法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案例,某甲和某乙合資1.7億元購買土地,甲、乙出資比率分別為72%、28%,並將土地登記在沒有出資的某丙名下。土地出售後,獲利5,000萬元,扣掉土地增值稅、仲介佣金、貸款利息2,000萬元,淨獲利3,000萬元,某丙並按出資比率,分別分給甲、乙2,160萬元及840萬元。

  國稅局官員說,甲、乙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主張所得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因此在5月申報所得稅時,須將該筆所得納入「其他所得」項目,並註明土地標的名稱,誠實納稅。

  國稅局指出,有些隱名合夥人出資購買土地,後來將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售,雖然法律規定,合建分售情況下,地主不須辦理營業登記,但根據一些判例顯示,法官仍會因稅局的舉證,個案認定為「沒有登記的合夥營利行為」,因此無論是土地登記者、隱名出資者皆有可能被課徵營利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將嚴加查核隱名出資者的資本利得漏稅情況,從購買土地的金流著手查稅,調閱銀行往來資料,掌握土地價款的來源與流向,得知土地所有權人背後的金主身分。

  國稅局提醒,這些出售土地權利所獲得的利益,屬於其他所得項目,並不是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出售年度所得,如有漏報,最高可罰漏稅額一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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