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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土地 首次移轉免稅
2011-05-10

  打炒房政策大轉彎,財政部打破原規劃,同意縮手不對建商與個人地主「合建分售」的土地課徵重稅。此舉將為養地牟利者留下炒房操作空間,重手打房的效果,恐怕將因此打折扣。

  財政部已經重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地主只要與建商合建分售不動產,屬於地主出售的土地部分,在與建商所建房屋合併出售時,亦比照建商出售房屋,適用第一次移轉免稅優惠,地主持有與建商合建的土地,即使未滿二年即出售,也免課炒房重稅。

  這項新措施對中南部建商影響尤其重大,據瞭解,財政部改變原訂課稅計畫,與上周五(6日)建築業者聯合向行政院與財政部陳情有關,短短數天,打炒房政策大轉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明訂,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不論持有期間長短,都不必課徵10%或15%的炒房特別稅。財政部為打擊短期養地牟利者,藉由合建規避炒房稅負,限制所謂「第一次移轉」,指合建分屋與自地自建,營業人以他人土地興建房屋的「合建分售」案件,只有銷售的房屋可以免課炒房特別稅,土地並不適用。

  由於中南部建商多數採取合建分售的房地產買賣形態,財政部將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屬於地主出售其土地的行為,排除在免課炒房特別稅的範圍,將使部分地主面臨繳納高額稅捐的壓力,引起建商反彈。

  資深稅務官員說,合建分售是建商普遍採行經營模式,根據查核經驗,所謂的「地主」,部分是建商關係人(如親戚或負責人),部分是「人頭地主」,曾發現建商負責出售房屋,因可扣除建造成本,導致獲利有限甚至出虧損,合建分售的獲利多數都在土地上。

  合建分售是由建商與地主各自簽訂買賣契約,地主因負責出售土地,現行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下,如果不課徵奢侈稅,形同藉由「合建分售」,地主的獲利,政府根本課不到稅。

  這項原本針對合建分售而來的課稅規定,因將重擊建商與地主,財政部與建築業者會商後,決定縮手「網開一面」,並重擬細則草案報行政院核定,將合建分售屬於地主的土地,也比照建商等營業人出售的房屋,適用第一次移轉免稅的利多優惠。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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