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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宅比售屋價貴 完成移轉年度可抵稅
2011-04-26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該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該所說明,自用住宅的所有權人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並應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的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如買賣契約書所載之成交價格,並未劃分房屋、土地價格者,則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總額的比例計算。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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