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度曾在北、高兩市,新北市、桃園、新竹、宜蘭、台中地區買賣預售屋的納稅人,今年申報綜所稅時,一定得主動申報該項所得,否則事後經國稅局核對未如實申報者,不但得補稅還要被罰漏稅額的0.5倍,非常划不來。
財政部為了配合政策打擊投資炒樓客,從去年10月起,要求國稅局應該針對買賣預售屋的所得,補徵綜所稅。為此,五區國稅局都發出公函給在轄區內推出預售案的建商,提供民國95-99年度已預售但未完工交屋前就再買賣的名單,去年度所有曾經買賣預售屋的名單,已經全被國稅局鎖定。
納稅人申報去年度的綜所稅時,如買賣上述地區的預售屋,一定要如實申報,計算所得的方式,就是賣出實際售價扣除買進成本,由於屬於其他所得,因此如果出售過程有發生實際的費用,如仲介費、代辦費,都可列入成本抵減所得。
國稅局指出,計算預售屋所得時,最好提供契約內容,包括當初向建商買進售價、實際繳交訂金發票、房屋興建期間的工程款項及最後賣出的合約價格,作為申報預售屋時應檢附的單據資料,納稅人可以提供詳細資料。
國稅局強調,不少喜歡投資預售屋的納稅人,在計算所得時會以總量計算,甚或如果有換購預售屋的情況,以出售屋所有權的所得為主,也就是即使賣出同一社區的A屋,卻買進B屋時,A屋所得應該單獨計算,與B屋買進價無關,只要有所得都要申報,否則視為逃漏稅。
國稅局舉例,某甲去年以6,000萬元買入某建案A1預售屋,基於風水考量,以6,6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同年又以6,500萬元再購入同一建案A2預售屋,其中某甲以6,000萬元買入A1預售屋,又以6,6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所得600萬元,至於甲君復以6,500萬元買入A2預售屋,為另一交易行為,因此必須申報600萬元其他所得,加上薪資或各項所得,就是今年應如實申報綜所稅內容。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