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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利息、房租 保留單據 節稅最多達萬元
2011-04-21

  即將進入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季節,2010年度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都已陸續公告,不管是有屋階級或是無殼蝸牛,都可以善用「列舉扣除額」節稅,買屋者可利用房貸利息支出,租屋者留意利息支出,出售、出租者則可留意各項維護支出,只要能提供證明文件,有機會省下上萬元稅費。

  買屋通常會一併申辦房屋貸款,其中利息支出可在報稅時扣除,以達節稅效果。只要房屋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親屬所有,已辦理戶籍登記、且沒有供出租、營業使用,納稅人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等,上限27萬元)後的額度,就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

  舉例來說,若房貸利息50萬元,儲蓄利息收入10萬元,相抵為40萬元;因列舉扣除額上限30萬元,便可列舉30萬元扣除額,記得申報須以銀行提供的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為憑證。

  賣屋則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以房屋出售價扣除原購買價,再扣除契稅、仲介費、裝潢費、搬運費、清潔費等支出成本,只要有證明文件都可一一列舉扣除。

  國稅局訂定今年度的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台北市為37%,新北市為21%,舉例來說,所售出的房屋核定契價為100萬元,北市賣方應申報的交易所得為37萬元、新北市則為21萬元。

  就算是租賃市場的支出也可以抵稅,租屋族須以租金收據、匯款單據、存摺轉帳紀錄為憑證,每年上限12萬元。

  以2010年度標準扣除額為例,單身者每人僅7萬6000元,假設年租金支出超過7萬6000元(月租金6334元),即可選用列舉扣除額更為划算;夫妻合併申報者,若年租金加上其他扣除額,超過標準扣除額15萬2000元,也建議使用列舉扣除額。

  包租公也必須申報的租賃所得,為總租金收入加上押租保證金的利息(通常依法定5%計算),但如可證明有貸款、修繕等支出,也可扣除。如無法提供單據證明,則扣除全年實收租金的43%為必要費用。

新聞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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