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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常態或非自願出售者 奢侈稅可豁免
2011-03-07

  備受矚目奢侈稅草案,將在(七)日提報行政院,財政部官員指出,奢侈稅是銷售稅,是在賣出房子時要繳的稅,因此草案規劃,個人或企業未來賣出持有未滿兩年的不動產,就要比照契稅的繳交時限,在訂約後卅日內自動報繳。國稅局會選案調查,避免發生利用人頭、假契約等方式短漏報奢侈稅。

  財政部人員(5)日緊鑼密鼓進行奢侈稅法條內容最後審訂,財政官員說,奢侈稅的訂定不影響租屋市場,名下有很多房子的包租公、包租婆,只要不是短期買賣,就不用繳奢侈稅,鼓勵大家長期投資。

  目前奢侈稅訂出「豁免條款」,在「合理、常態或非自願」出售者,經財政部同意後,不課奢侈稅。同時,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AMC)等金融機構,若因承受不良債權,在兩年內拍賣非自用不動產,也排除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之外。

  財政部官員指出,現行銀行法規定,銀行在四年內要將擔保品處分完畢,例如房貸戶繳不出房貸變成呆帳,房子就被銀行拿走,通常銀行會在兩年內將房子處分,收回貸款,因為不是炒作行為,不課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雖然奢侈稅草案中訂定「排除條款」,但是排除的理由必須合理,證明短期買賣不動產不是炒作行為。例如,民眾因有換屋需求「先買後賣」,若舊房子持有未滿兩年,但在一年內賣出,且符合「一生一屋」觀念,不必繳奢侈稅。

  官員指出,非自用不動產課徵奢侈稅後,繳稅時間已確定比照契稅,在民眾訂約以後卅日內由納稅人自動申報。因為排除條件多,申報奢侈稅後,稅務人員會進行核課,自然會剔除並予以免稅,若核課有誤,未來財政部也會按核銷流程予以退稅。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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