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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屋族 將劃定免稅範圍
2011-03-01

  避免炒房重稅波及持有二棟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財政部將訂「多屋族」免稅範圍。第二棟以上的自用住宅如為繼承取得,不論持有多久後出售,都不加課10%到15%的特別稅。

  但若受贈取得,必須持有至少二年後再出售,才可免除重稅負擔。

  財政部研訂中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針對自用住宅採從嚴定義,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只能有「一戶」,若名下持有不動產超過二戶,由其他親屬名義設籍,並享有自用住宅地價稅等輕稅優惠,未來出售時,除非房產來自繼承,或持有超過二年以上,否則都要加課10%到15%的特別稅。

  為避免「一戶一屋」規定波及非自願性取得第二棟以上房產的民眾,財政部已決定賦予特定多屋族免稅優惠,同時依據不動產取得形態,明確訂定出售自用住宅涉及特別稅的課徵範圍。

  財政部指出,現行稅法對於自用住宅的定義不一致,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因具有懲罰稅性質,必須從嚴定義自用住宅的條件。因此,名下持有的房屋不只一棟者,即使全部房屋均符合做自用住宅使用,仍要注意出售時點,最好持有二年以上再出售,才能免除特別稅的負擔。

  現行土地稅法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有關「自用住宅」的定義,包括:做自用住宅使用,都市面積不超過90坪、非都市地區不逾210坪;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須辦妥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未曾出租或做營業使用等。財政部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有關「自用住宅」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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