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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重購 善用退稅
2011-01-26

  「土地稅法」第卅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地方稅務局表示,打算換購新屋者,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將可有效省下更多稅賦。

新聞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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