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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復出 廢止暫時停徵解釋令 恢復地方政府管理權 同時可照價收買
2011-01-18

  據悉,行政院上週已同意財政部建議,廢止74年「暫時停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解釋令,廢止後,地方政府即可研商課徵高於地價稅2∼5倍的「空地稅」或實施「照價收買」,以遏阻私人或建商養地、炒作地皮。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邱大展(17)日表示,會評估實施空地稅,以嚇阻私人養地。

  近年因大台北地區房地價格飆漲,民間學者、立法院、甚至監察院都呼籲中央重新檢討開徵空地稅。於是財政部和內政部協商,取得共識,財政部具文向政院建議廢止74年命令,行政院(17)日已同意。

  財政部和內政部將在近日內會銜發文給地方政府,廢止74年解釋令,亦即恢復地方政府管理空地自主權,而地方政府再也不能以74年解釋令為理由,任由私人囤積土地、養地,而不實施「反空地」政策。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邱大展表示,自從74年中央發布暫停徵命令以來,台北市的「照價收買」和「空地稅」這二把刀就一直放在閣樓裡,如今停徵命令解除之後,就可拿出來使用。

  「空地稅」為地價稅的2倍至5倍,這是第一把刀。如果第一把刀使出後,不見成效,還可使出第二把刀「照價收買」,杜絕養地。

  根據財政部的「中華民國稅務通鑑」記載,我國曾兩度實施空地稅政策。第一次為民國60年台北市開徵空地稅;61年台灣省跟進實施,但因為62年國際發生能源危機,物價大漲,建材搶手,中央發布限建令,因此停徵空地稅,63年解除限建令。

  第二次是,69年7月1日到70年6月30日止,台北市和高雄市劃定區域。當時台北市地政處長徐金鐸大刀闊斧,對台北市劃定4,495筆,高達146.2399公頃規定必須在期限內開發利用,否則要「照價收買」。實施的結果,台北市對逾期未建築開發利用的空地都採「照價收買」,結果共收買117筆,1.9201公頃(5,808坪)的土地。

  民國70年以後,因為國際經濟轉趨不景氣,國內經濟受影響,持續數年,74年時行政院通過財政部「暫時停徵空地稅」解釋令並延用至今。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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