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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房屋土地售價比 賣屋損失不准認列
2011-01-14

  南區國稅局13日表示,納稅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時候,最好把賣屋的總價區分為土地與房屋兩部分,且比例不可過於離譜,否則若總價很高但卻將房屋交易列損失,國稅局會依稅法調整,一樣要補稅。

  打炒房吵得沸沸揚揚,預計今年如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情況會較過去熱絡。

  南區國稅局收到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決確定案例,納稅人若不自行將土地與房屋的賣價進行區分,就直接申報財產交易損失的話,國稅局會逕行幫納稅人計算,並以獲利方式計算,要求納稅人直接補稅。

  國稅局指出,通常民眾賣屋都不會區分為房屋與土地,但因土地所得免稅,而房屋交易所得卻需要繳稅,許多人會以相當高比例列為土地價款,房屋部分則偏低。

  國稅局說,兩者間的比例最好依據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間的比例計算,否則如果提出當初買進成本、賣屋相關費用如代書、廣告、仲介等費用,只要相關單據清楚,申報財產交易損失的話,國稅局也會認同,不會逕行調整要求補稅。

  稅官表示,稅局習慣透過買方匯款路徑查核房屋交易價格,因此最後交易總價通常可因個案查得,若納稅人不願提出相關成本,稅局會依據利潤率直接幫納稅人算出獲利。

  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君96年綜所稅列報其出售1棟房屋,財產交易損失600萬元,國稅局查得出售時並未劃分房、地的各別價格,以總價4,100萬元出售,於是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差價2,300餘萬元,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核定財產交易所得1,800餘萬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因此,若賣屋要合法節稅的話,申報時一定要劃分房、地售價,是合法節稅的方法。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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