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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告現值 不限1年1次
2010-12-03

  行政院(3)日將審查內政部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地價有明顯變動之地區,地方政府可機動調整土地公告現值,不限1年1次。估計明(100)年才能完成修法,後(101)年起實施。

  這是國內房地產市場從民國92年大幅上漲以來,以及馬政府2008年執政的2年半以來,行政院因應高房價,對高資產課稅所做的唯一改革,其餘的房屋稅、所得稅改革方案,全部仍在「研究中」。

  行政院(3)日進行的政務審查會,由政委范良銹主持,總計6條條文,由於與加強打房密切相關,備受營建與房市業者關注。政院官員表示,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一旦通過,高價的豪宅與店面將首當其衝,對抑制炒房有一定效益。

  這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是在第46條增訂第2項,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地價變動情形,對於地價有明顯變動之土地,得劃定區域,重新查估土地現值,並公告,不受1年1次之限制。

  先前地方政府地政處質疑「地價明顯變動」的定義為何?如何執行重新查估現值?於是內政部在本法同條中增訂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定訂相關子辦法。

  由於平均地權條例並非行政院的本會期優先法案,待送立法院審查後,最快明年上半年通過,內政部著手邀請財政部及學者專家討論研訂上述的子法規,後(101)年才能實施,時間還有1年多。

  到時候,地方政府若能配合,與市場價格變動同步調整公告土地現值,則同年內買賣土地,就可以課到土地增值稅,以改善目前1年內短期買賣,土增稅掛零,等同鼓勵炒作土地的不合理現象。

  此外,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第14條公告地價由3年改為1年,亦即,從101年起,將逐年加快提高公告地價,提高地價稅的稅基,增益地方的稅收。

  第15條修正條文則是各地方的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之間,要有一定的合理比例,不能各縣市之間落差太懸殊。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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