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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提前解約 提證據免補稅 |
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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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25日表示,房東因為房客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卻未事先向提供相關資料,致使遭到國稅局自行設算租金,並收到要求補稅稅單的納稅人,只要提出房屋空屋相關證明資料,可以註銷該筆收入。
許多人喜歡投資房地產,提供給企業做為辦公室之用,在申報綜所稅時,如果被國稅局發現申報租金收入過少,會遭國稅局根據行情自行設算納稅人的租金收入,進而要求補稅,相關申訴、行政救濟的案件也不少。
除此之外,甚至有些人只是將自用住宅,撥借給自家企業使用,經常會被國稅局採設算方式,要求補稅的案例層出不窮。北市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實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只要是個人所有房屋,經查有企業設籍登記,若未申報租賃所得,國稅局皆可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逕行計算租賃所得核課所得稅;但如果的確沒有繼續提供企業使用事實,仍得舉出具體證明,經國稅局查證屬實,就可註銷租賃所得。
北市國稅局舉例指出,郭君98年度申報綜所稅,所有房屋於當年度有企業設籍,因此對郭君設算租賃所得並發單補徵綜所稅。
郭君不服,主張該房屋原簽定租約至今年底,但因承租人經營不善,已提前於去年7月解約,爾後皆空置未使用,郭君提示中途解約契約書及用水、用電資料,經查證屬實後,根據實際租賃期間重新計算租賃所得。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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