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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2年後 停車場容積獎勵有兩套標準 地方停獎喊停 中央仍握獎勵
2010-10-27

  中央政府對停車位的獎勵不同!內政部提供的容積獎勵只到民國101年底,而財政部提供的租稅獎勵仍是全國都享有,到底停車場需不需要由中央獎勵?顯然有兩套不同的標準。

  中央政府以「提高容積率」與「地價稅優惠」獎勵民間廣蓋停車場、停車位,實施多年,出現許多流弊,主要因為某些建商與財團「醉翁之意不在酒」,設立停車位是為了多爭取20%容積率,而以空地做停車場,可以節省地價稅最高達8成,大幅降低養地成本。

  內政部營建署在9月已經提出「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案,並完成草案預告,估計於11月可獲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後,即可公告發布,其中修正,停車位容積獎勵的實施期限,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落日,營建署表示,從民國102年以後,就回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

  停車場可以享受地價稅優惠方面,是民國80年交通部的「停車場法」,財政部在民國83年,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解釋令,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地方政府核發的停車場登記證,所設置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按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如果沒有此項優惠,最高可能被課千分之55的稅率。

  結果實施20多年以來,成了財團養空地的節稅管道。立委羅淑蕾表示,很多財團買了空地,再用低於公告現值的市場價格去買公設地,再把公設地的容積,移轉到了這塊空地上,又可以大賺一筆。

  財政部為何要繼續以租稅獎勵設置停車場?可不可能廢止民國83年的解釋令?

  財政部賦稅署則是表示,停車場需不需要再獎勵,要看交通部的意見;只要地方政府不要浮濫核發停車場登記證,就不會有稅收損失的問題,問題出在地方政府。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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