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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八種稅捐可減免 |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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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颱凡那比襲台,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果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財產,或貨物商品等營業損失,災後向稅捐機關申請損失勘驗,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八種稅捐可供減免。
99年1到12月的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因為颱風造成土石崩塌、流失而無法使用者,依法要在開徵日前40天提出申請,即可減免全年的地價稅。今年申請截止日因中秋節國定假日延後一天至9月23日為止,受災民眾要把握期限。
財政部指出,可以減免的災害損失稅捐,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娛樂稅。
所得稅部分,財政部說,受災戶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明(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可列報災害損失減稅。
若綜所稅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營所稅災害總金額25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可直接書面審核,不必實地勘驗。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管轄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後查定營業稅。
汽、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須修復才能使用,或完全不能再使用時,民眾須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並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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