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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 擬改市價計費 |
20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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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日前召開第三次土地徵收條例座談會,對徵收補償地價的鑑價問題,會中達成共識,將避免使用公告現值加成計算,改以市價做為補償地價基礎,地政司司長蕭輔導表示,地政司將據此向行政院提報,預計年底送達行政院審議。
內政部預計年底送行政院審議
蕭輔導說明,「市價」認定是以徵收區段周邊一年內實際成交案例的平均價做為基準。
鑑於苗栗大埔農地徵收、中科四期徵地頻傳爭議,內政部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縣市政府代表等七十五人,針對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土地徵收價格應由公告現值或市價決定等議題交換意見。
對「徵收補償地價」,學者認為土地公告現值屬課稅用地價,是大量估算的結果,外界多認為不符合市價,建議可依照美、英、日等國做法,改以市價補償,並委託專業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
市價認定採一年內周邊成交案均價
蕭輔導指出,會中對此達成共識,未來徵收補償將避免使用公告現值加成計算,改依一般交易價格做為評量標準;此外,被徵收者與徵收者可分別委託估價師估價,最後再由雙方協議認定。
座談會中另達成多項共識,要求徵收事業主管機關,徵收土地前必須舉辦兩次以上公聽會,加強與土地被徵收者溝通,會後應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詳實回應及處理,並作成紀錄。
會中學者也討論「大面積徵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議題,建議依申請機關的事業性質,針對卅公頃以上大面積、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等涉及徵收方式取得用地的土地開發計畫,必須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先就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並進行充分討論,內政部有權據此予以准駁。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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