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稅捐處9日表示,要享有土增稅優惠的市民,必須在土地進行交易後提出相關資料,並在申報書中勾選自用住宅用地,否則無法享有10%優惠稅率。
稅捐處表示,辦理土地移轉時,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者,除了需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中勾選自用住宅欄位外,還要提供戶口名簿影本以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增稅的優惠稅率。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有2種租稅優惠措施,不須任何條件下可以適用,一為每人一生中,只能適用1次的自用住宅10%的優惠稅率,作為土地增值稅計算稅率;另一則為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可以辦理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中,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部分。
因此稅捐處提醒市民,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的土地移轉時,須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如漏未註明者,得於土增稅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捐處補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