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權利移轉登記 土地違法再售 最多罰50萬 |
2010-09-01
|
|
|
行政院會(2)日 將通過「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將原本處以再出售現值的2%罰鍰,修正為不得超過50萬元上限,以免土地價值過大,罰鍰過高。
現行「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對土地移轉時,向人買地但尚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依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的2%為罰鍰。
行政院官員表示,依行政法規定,義務行為責難的程序,應訂定行為罰的金額上限,因此這次修改明訂上限為50萬元,以免土地價值過大,罰鍰過高,這也是遵照賦改會的結論辦理。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