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出售合夥土地 未登記者 要課所得稅 |
2010-08-24
|
|
|
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前提是要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南區國稅局 (23)日 表示,就有兄弟姊妹數人合夥買賣土地,其中3人沒有登記名字,結果變成其他所得,被課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兄妺乙丙丁戊等5人在95年合夥出資購買台南縣關廟鄉的土地1筆,所有權只登記在甲、乙名下。
因為土地買賣代書費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人數計算,當時兄妺等人為了節省代書費,並且認為自家人應該不會有吞掉對方產權的風險,因此才把土地所有權只登記在甲、乙2人的名下,丙、丁、戊3人沒有登記名字。
這筆土地在97年間賣掉,兄弟姊妹5人每人各別分到獲利397萬元。國稅局認為,丙、丁、戊出售土地的利得屬於「其他所得」,不能免稅,所以要併入綜合所得中課稅,稅率達40%,除了各補徵所得稅158.8萬,且處以漏報稅額的0.5倍,79.4萬元,每人各繳238萬元,吃掉利得的大半,3人補稅加罰共714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和他人共同投資土地,千萬不要忽略不去登記名字,未來出售土地時,才能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否則要併入綜合所得中課徵,又要處罰,到時候會很後悔。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
|
|
|
|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