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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共有車位 不需辦理登記 |
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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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18) 日發布解釋令,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不需要在土地事務所的登記簿上「登記」名字,一樣有法律效力。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表示,這是有某縣市政府提出疑問,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停車位,是否可以依照民法第826之1規定,在地政事務所的土地建物所有權的登記簿上登記做註記?
內政部請教法務部的意見,法務部回答表示,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範主體為「共有人」,規範客體為一般不動產共有物的分管契約,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對其他取得物權之人產生效力。
而民法第799之1第4項規範主體為「區分所有人」,規範客體則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分管契約」,並不需要透過登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在「分管契約」上有記載停車位的契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閱覽,對第三人有法律效力。二者的制度迥然不同。
依據法務部的上述意見,內政部 (18)日發布解釋令指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欲就共有部分訂立分管契約約定專用使用權,必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的團體規章為之,就有法律效力。
所以,不需要、也不必用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辦理註記登記。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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