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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未登記再轉賣 罰鍰上限50萬元 |
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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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1)日通過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對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原本處以再出售現值的2%罰鍰,這次修正為不得超過50萬元。
行政院政務審查會(11)日初審通過財政部所提土地稅法54條修正草案,對土地移轉時,向人買地但尚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依該條法律,依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的2%為罰鍰,但依行政法規定,義務行為責難之程序,應訂定行為罰之金額上限,因此這次修改明訂上限為50萬元,以免土地價值過大,罰鍰過高。
公同共有人送達1人生效力 違憲
此外,(11)日也同步審查財政部提報的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由於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但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7月10日所作第663號解釋文,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此舉已剝奪相對人應受送達的程序,同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的限制,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意旨相左,認為有違憲之虞。
官員說,公用共同財產,例如像祭祀公業,有時涉及數10人、逾100人,人數眾多,或繼承人不明,或未設管理人,送達有很大困難,因此以其中一人送達即對全體發生效力。
這次財政部努力要改進,但財政部修法條文「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等字眼,即稅單只通知一人,其他人則不是送達稅單,是該筆土地課稅多少的通知書。惟法務部及行政院法規會認為,如此表述,仍難以符合大法官解釋函的期待,因此將由法務部研議作文字修正,將盡力通知公同共有人的所有人為原則。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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