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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大漲大跌時 公告現值1年可多次調整
2010-07-27

  內政部(26)日召集全國25個縣市政府地政首長開會,達成共識,內政部先提出「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案,凡是地方出現房地產價格大漲或大跌時,內政部、相關主管機會,必須會同地方政府,重新算「土地公告現值」,並公告,不受1年公告1次的限制。

  (26)日的會議原擬由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主持,但因為消基會代表7人及立委陳節如拜會行政院,抗議行政院對內政部的雨遮不登記所有權、不動產改採實價登記的重大政策喊卡,蕭輔導臨時赴行政院說明,改由主辦科科長邱鈺鐘主持。

  (26)日有地方政府代表建議,除了像現在房地產大漲時,1年要多次調整土地公告現值之外,也應適用於土地價格大跌,例如,發生八八水災時,災區的房地產立即大跌,也應重新公告土地公告現值。

  土地公告現值是政府徵收私人土地,補償價金的依據,也是稅捐處課徵土增稅的稅基,當1年內可以多次調升或調降公告現值,就可以即時在土增稅及徵收補償金中反應,不會再延到隔年才重新公告,失去作用。

  內政部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中,對46條增訂第2、3項,第2項規定,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後,中央主管機關、相關部會、專家學者,會同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地價變動情形,對於地價有明顯變動之土地,得劃定區域,重新查估現值,公告土地公告現值,不受46條第1項的限制。

  同條增訂第3項,選定區域的辦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內政部將在今年訂出「明顯變動」做定義。

  內政部地政司近期內就會和法規會、學者專家開會討論,完成條文文字之後送行政院審定、轉立法院在下個會期中審查。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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