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其利息支出,只要符合依法設帳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即可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減稅。
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須符合五項要件:
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款資金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用途證明。
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在以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四、可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的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及土地的貸款利息。
五、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